“权力不可私有、财产不可公有”!据认为是十七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的名言。我查阅了该书,并没有这种表述的直接翻译译句,继续查阅了些资料,方知该句是后人根据《政府论》关于权力与财产的阐述而总结提炼的。这种提炼是不是准确地反映了洛克的思想观点,则只能细读其著作《政府论》后自己判断了。
财产不可公有,也不可能公有,经过了公有制顽固实践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大灾难后,很多人容易给出肯定的结论。
显然,资源是有限的,优良的资源更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是相互独立且禀赋差异而益自的,满足人之益自性需求的财富=资源+有效劳动…..这些规律决定了财产绝对不可能公众全体共同拥有,而必然只能是私有才能实现财产的增长、民众生活质量的改善。顽固强蛮的所谓“财产公有”――即财产的产权不归属于任何个体――也只不过异化为当权者的私有与广大平民悲惨命运的结果而不可存续。
“权力不可私有!”,经过了“平等”、“自由”、“民主”、“博爱”、“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要来自人民”等等观念及其掀起的各类运动的反复冲击后的广大民众,心悦口服地将之接受为正确的标准答案。“权为民所赋”之语,不仅出现于庙堂之上,也经常为广大民众维权或说理时所引用。而“私有权力”,则被判定为显然的荒谬而不可接受。
然而,现实是,顽固实践民主理论的国家,消灭了所谓的封建帝王权贵世袭制度,铲除了他们将“权力私有”并传承后代的社会土壤,实现了“权力公有”,但社会并没有如期实质的进步,依然大量出现政权官僚肆意侵害民众生命财产自由权利的惨恶现象。即“权力公有”的花是开了,却没能结出民众自由幸福的果。
而与之对应的是,在世界上,仍然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政权中的部分权力私有于王室家族,不仅可自己行使该权力,还可世袭传承给自己后裔,竟然也并未像倡导“平等”、“自由”、“民主”、“博爱”、“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要来自人民”者所说的那样,广大民众饱受压迫剥削迫害……..反而普遍过上了自由幸福的生活。
比如挪威、丹麦等国的宪法就明确规定:行政权属于国王!而这种宪法规定都是在19世纪确立的,生效运行了至少一百五十年了。
既然宪法明确了行政权属于国王,且王位为世袭,即可谓“权力私有”了:国王家族可以占有并行使行政权,当然也可从中获得确保其荣华富贵的收益;拥有行政权的现任国王也可以通过世袭的方式将行政权传承给后代来体现其处分该权的权力。这也就符合了所有权的概念(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这种“权力由宪法明确私有于国王”的挪威、丹麦等王国,并不是普普通通的国家,而是名列前茅的现代文明发达国家,民众普遍富庶、自由、幸福,世所公认。
这说明“部分权力私有”非但未出现“私有这些权力”的个体或家族肆意侵害普通民众的传说后果;反而造就了让世人所羡慕的美好社会。
也由此证伪了“权力不可私有”的传言结论。
有人用“君主立宪”来解释欧洲的这些虽“私有权力”却文明发达王国的形成原因,但历史及现实的君主立宪国并非只有这些欧洲王国。大日本帝国、海湾六国、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不丹、莱索托、汤加等国也都是所谓的“君主立宪”国。然而,这些私有了权力的君主立宪王国却未能悉心承担起捍卫民权的职责,也多有侵害民权的事件发生,也多不是文明发达国家,在世界上的观感欠佳,其中大日本帝国最后彻底被击溃毁灭。因此,欧洲这几个“私有了权力却造就出文明发达的王国”可不是简单的“君主立宪”一词能解释得通的。
正如有订立宪法、乃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众拥有自由权利,以及有三权分立却未能分权制衡政体的国家政权也依然祸害民众一样,君主立宪王国之所以并不确保所有“私有了权力”的君王捍卫民权的缘由,也在于并非所有的“君主立宪国”都成功构建起了分权制衡政体,有的“君主立宪国”赋予君王的权力仍然是独大的,未能受到其它权力的有效制约。私有了权力的君王权力独大的后果必然会肆无忌惮地去侵害其它权力行使者以及广大普通民众的权益。只有“私有了的权力”处于分权制衡状态,才能确保“权力私有者”不敢或难以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分权制衡的妙处即在于通过权力的分立并使之互相均衡制约来杜绝一权独大的可能。既然无法一权独大,那么要实现并满足自己的权益就得兼顾了其它阶层的权益,故而只能是尊重的态度及博弈妥协折衷的操作技巧。显然,即便私有了部分权力,倘若没能得到其它制约均衡的权力的认可与配合,也无法行使。
故而,倘若以分权制衡原则构建起了政体,也就可以让某个权力私有。分权制衡政体,
转载请注明:http://www.masailua.com/csjj/5384.html